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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和营业额的关系是什么

作者:代理记账公司    发布时间:2019-04-24 19:59:16    浏览量:

一、注册资本和营业额的关系是什么?

注册资本和营业额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企业的注册资金是用来企业周转经营的,企业营业额不断增加靠的是注册资金和其他融资来支撑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于公司日常的资金出入和结算使用。资本入账时同时现金也收到入账,资本帐一般不会改变(除非增资或法律容许的股本减少),但现金帐上反映的现金可合理动用。在公司注册完毕后,注册资金使用的帐户不再需要,凭公司证件把这个临时帐户转为公司的基本帐户,即可以可以支取使用,用于公司的运营(支付租金,购买办公用品,支付工资等),只是注册的过程中不能支取使用。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

自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13年度的最新修订内容开始正式生效。此次《公司法》修订共涉及十二个条款内容的变化,并集中体现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资本缴纳制度两大方面。

新公司法的两个新内容,从宏观上解读上述法律条文修订的核心要旨,可以总结为两个主要方面:

1、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额。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彻底改变了在我国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此外,从公司法修订后其他条文中仍规定有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内容来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许所谓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存在,否则并不存在继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必要性。

2、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只需认缴出资,即申报其拟持有的公司出资数额。至于股东认缴出资后,具体应于何时实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过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规定,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行确定。除此之外,只有对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起人应实际缴足其认缴的股份。

三、出资过低的法律风险

股东出资过低可能无法享受“有限责任”。

现代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为有限责任制,即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超过其出资范围的债务,股东并不负有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制的适用又以公司资本的充实为前提,当公司资本数额与公司对外举债数额之间存在明显或者严重差距时,可能导致公司遭遇“法人格否认”,股东将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没有限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如果股东出资数额过低,导致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股东就可能因此丧失有限责任制的保护。

如果企业提供了令客户满意的产品,符合市场的需求,不管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企业的营业额一般也差不了。有些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多,但实际业绩有可能并不是特别的好,年底的营业额甚至有可能处于亏损的状态。因此,不应该把注册资本和营业额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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