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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房产税费问题

作者:长沙代理记账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20 09:11:09    浏览量:
问题描述
 
你好,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本年在外地取得一块土地计划进行开发,该土地旁边有一在售的楼盘,我公司购买了其中一幢(毛坯),其中一层底商装修后暂时做售房部自用,等我公司售房部建成后销售,二层至十层装为精装房后对外销售。对此我咨询以下几点:

1、对我公司购买后装修转售的楼房在销售前是否应交纳房产税?

2、如我公司未购买该幢楼,而是自建临时设施做为售房部,进行楼盘前期推广宣传,等我公司楼盘建成后,拆除该临时售房部,对该临时修建的售房部在拆除前是否交房产税?  
 

回复

1、对于用于售楼处的部分,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对于精装修部分,可以比照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不征房产税。

2、对于用于临时售楼处,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依据国税发【2003】89号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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