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例如:D公司与E公司同属某集团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2019年3月至6月,D公司无偿使用E公司资金200万元。那么,针对E公司向D公司无偿借贷资金行为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注意:这个政策适用所有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不仅仅所谓的养老机构。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等情况都适用。
2、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此可见,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借贷,即使贷款人不收取利息也需要视同存在贷款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由此,长沙代理记账公司友情提醒: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