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是:
(1)全部填写。全部联次、全部栏目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写。
(2)全称填写。购销双方的名称、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税务登 记号,货物名称、地址都要全称填写,不得遗漏。
(3)限额填写。发票的金额栏在第一位前加限制符号,其中,小 写金额前要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第一位前要加“x”符号, 同时,发票开具的金额不能超过发票所能容纳的满载金额,超面额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4)单价栏必须填列不含税单价,若纳税人含税定价,则应按有 关规定换算后填列。
(5)对于销货退回,若购销双方均未入账,应悉数收回发票各联, 注明“作废”;若销方未入账但购方已入账,应由购货方向当地税务机 关申请检査退货事实后,出具“销货退回证明单”,销方据此附在存根 联、记账联后,注明“作废”;若销方已入账,而购方未入账,可以在 购货方退回原发票抵扣联及随货同行联后,开具红字发票,并冲销本期 销售账;若双方均已入账,办法是购货方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检査退货 事实,出具“销货退回证明单”退到销货方,销方依其原样开具红字 发票,并将其随同发票联、抵扣联一起冲销当期销售收入。
(6)收入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计算机专用发票。
(7)对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 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并限期健全会计核算;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仍 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