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落地,如何理解把握
作者:长沙代理记账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10 22:24:01 浏览量:
前天李克强总理刚刚宣布了若干税收优惠措施,昨天六个税收文件先后出台,速度之快,文件之密集,令人叹为观止。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一下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2019年39号公告。
39号公告主要落实了七项增值税政策。一是增值税税率降低;二是农产品扣除率调低;三是出口退税率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率调低;四是不动产一次性抵扣;五是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六是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进项加计抵扣10%,七是增值税期末新增留抵退税。上述政策都是从2019年4月1日执行。
第一项增值税税率降低。关于这个政策,大家问的最多的问题是一些跨期间的业务,不知该适用新税率还是老税率,产生这个困惑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把握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确认计税销售额、以及发票开具时间,都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息息相关,把握住这个,这类问题迎刃而解。
第二项农产品扣除率调低。
第三项出口退税率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率调低,是随着增值税税率降低而做的相应调整,本身没有政策上的变动。
第四项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需要掌握两个关键点:
一是政策执行起始日。自2019年4月1日起,原先没有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从4月份税款所属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大家要注意,抵扣的是4月份税款所属期,所以申报期是5月份,不要提前抵扣申报了。
二是抵扣后又转出如何确定金额。如果从2019年4月1日起,进项税已经抵扣了的不动产,又发生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也就是非正产损失、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全额做进项税转出肯定是不对的,毕竟这个不动产用途是半中间才改变的。这时候应该计算一个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个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举例:2019年7月,一个1000万的不动产改变了用途,专门用于了集体福利,用了5年,现在净值是750万元,原先已抵扣过110万元的进项税。
这时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750÷1000)=82.5万元,这82.5万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第五项:旅客运输服务加计抵扣需要掌握的两个关键点:
一是抵扣凭证的要求。可以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客票。这些凭证注意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的票据,如果没有注明身份,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二是抵扣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作为含税价,按9%计算抵扣;铁路车票,以票面额作为含税价9%计算抵扣;公路和水路客票的,票面额作为含税价按3%计算抵扣。
举例,2019年4月,职工小王出差,电子行程单上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一共是1090元,火车票545元,公路票103元。报销后,本月小王出差可抵扣的进项税是多少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1090÷(1+9%)×9%+545÷(1+9%)×9%+103÷(1+3%)×3%=138元。
第六项: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进项加计抵扣10%需要掌握三个关键点
一是行业的判断,如果能判断我们这个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扣呢?只要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50%,就可以享受。这个销售额是指一年还是一个季度呢?
分两种情况考虑,如果是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按照一年来计算,也就是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计算,不满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是3月30日成立,那实际经营期只有1天怎么算?待解);如果是4月1日以后成立,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计算。
只要销售额比重超过50%,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而且确定后,当年不再调整,至于以后年度是否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是加计抵减额要单独核算。每个月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来计提抵减额,这里需要注意,加计抵减额完全要跟随可抵扣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不能计提抵减额,如果进项税转出了,也需要相应减少抵减额。具体该如何抵减应纳税额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如果甲公司2019年6月,可抵扣的进项税是50万,当月销项税是30万,留抵税额是20万元,应纳税额是0元。6月份甲公司可以计提抵减额50*10%=5万元,这5万元结转到下期。
2019年7月,甲公司没有新增的进项税,当月销项税是40万元,应纳税额=40-20-5=15万元。
2019年8月,甲公司进项税额为6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是65万元,当期加计抵减额=60*10%=6万元,应纳税额=65-60-5=0,剩余1万元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结转到下期抵减
三是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