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通常,残保金缴纳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未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1、残保金计算方式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其中,北京地区为1.7%,上海地区为1.6%。
(1)残保金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残保金是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残保金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如:北京地区残保金征收标准为:应缴纳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保金缴纳方式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其在申报时应真实、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然后再按如下要求进行具体操作:
(1)提交申报材料。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北京地区为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由该主管税务机构进行审核。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请表》。
(2)申报缴纳残保金。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残保金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保障金征收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3)残保金申报缴纳方式。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保金,其既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通过上门申报的方式来进行。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其都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对于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零申报”。
以上为残保金计算方式及缴纳方式的相关说明。可以说,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对残保金缴纳相关事项进行具体了解和把握,这样才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具体操作,进而确保企业实现健康、有序地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