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有偿取得停车位使用权后,无偿让渡给职工集体使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企业无偿给员工提供停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主要是看停车位的使用者是否有确定性,如无确定性,属于集体共同使用,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有确定性,则应作为个人福利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但因《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法与任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再任职取得的受雇收入,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5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