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遇到“视同销售”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如果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情形: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收入;
(二)如果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情形: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收入;
(三)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情形: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不视同销售收入;
(四)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收入;
(五)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六)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会计上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收入;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情形:
会计上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收入;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