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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作者:长沙代理记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14 22:22:29    浏览量:
1. 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当期的纳税期限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时,依照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 额。计算公式是: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售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销项税额的大小。 在确定销售额时要注意区分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
.第一,两者确认的基础不同。会计销售额,以发生交易为前提,它 在企业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而应税销售额的认定,主要 是考虑商品进入消费前就应按税率足额征税,即某些经济行为虽并非交 易,但税务上将其视同销售确认销售额,例如:企业产成品用于基本建 设工程,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但在税务上应视同销售计税。类似的规 定有: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设两个以上机构的纳税人,货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用于分配;自产货物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 代销等,均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两者包含的内容不同。会计销售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表现形式是由于资产流入、增值或负债减少所 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通常是按权责发生制收取的价款收入;而应税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包装费、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 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装卸费、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收费,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可见,两者性质不同,而且内容也有差异,例如,价外费用、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可能不构成会计销售额,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核算;但按税 法规定,应计入应税销售额计税。这样企业在实务中就出现对价外费用 虽在相应科目(如应收应付账款)核算,但也要核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第三,两者的确认依据不同。会计销售额常以买卖双方交易完成的 商业凭证作为确认依据,而应税销售额一般是以税法规定作为确认依 据。因此,可能有些业务没有商业凭证从而不作为会计销售额,但按税 法规定却应确认为应税销售额。例如,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销售额。这就意味着应税销售额大于会计销售额,税法中还有其他类似 的规定。
因此,确定应税销售额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应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下同)时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收入和除销项税额以外的一切价外费用,而不考虑 这些收入和费用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2) 在折扣销售中,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 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 何处理,均应全额计税。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 扣。销售折扣是指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 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因而它是发生在销售之后的融资费用,不得从销 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 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未予退货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因 而,是原销售额的减少。第三,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不包括 实物折扣,对于实物折扣,应视同赠送他人,按照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3) 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销售方式,均应以销售货 物的销售全额计税,不得从中扣减任何费用。
(4)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 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 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 中,“逾期”以一年为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 人销售额征税。对于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 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5) 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列明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由于视同 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的,会出现无会计销售额的现 象。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其应税销售额。顺序是:①按纳税 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6)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非应税 劳务与货物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7) 混合销售业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非应 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业务,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1. 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或者负担的增 值税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会发生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或负 担的进项税额。两者相抵,即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之后,即为企业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款。从这个角度看,逬项税额对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确定进项税额时,应将其区别于会计上的购进,区别于经济上的税 收负担,即并不是纳税人支付或负担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第一,除规定可以凭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运输费用等项目外,必须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如果没有按规定取得或虽取得但未按税法 规定保管、使用,即使支付或负担了税款也不得抵扣。
第二,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购进货 物所支付的稅款。若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增值税免税项 目,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用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第二,为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购进货物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工业企业必须已经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必须已经付款方可抵扣, 否则,也不得申报抵扣。
现行规定为: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 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 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需说明的是,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运输 费用扣除率由10%降为7%。
3.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调整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尽管发生的时间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 的配比关系。即从动态的角度看,附着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经过 加工、生产等环节增值后,应成为附着销项税额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但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许多情况将破坏这一配比关系,例如,为生 产而购进的货物并未投入生产,或生产后并未销售,或购进的货物经生 产加工后成为免税货物等等。由于进项税额的发生和扣除时间在前,销 项税额的发生时间在后,而上述情况的发生有些是纳税人无法预见的, 一旦发生,进项税额则早已扣除完毕。配比关系的破坏,必然造成计税 的失真,为此就需要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调整,使两者重新建立对应的配比关系。
(1) 销项税额的调整。当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经过生产加工 环节,使用价值与实物形态发生变化后,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则应调 整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八种行为应 视同销售货物,调增销项税额。
(2) 进项税额的调整。当购进货物未被生产耗用或者加工而直接 使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尚未使用就发生损失,造成销项税额无法实现, 而进项税额已经扣除的,则需调整进项税额,此为“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种行为,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已经抵扣的应调整进项税额。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 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 货物,均需调整其进项税额。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要结合成本及制造费用账户分析 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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