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范围需要具备哪几个条件
作者:长沙代理记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16 22:19:57 浏览量:
准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同时具备四个 条件: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未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包括国家规定的免税,不能退税,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 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 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不论 出口企业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视为出口货物。
(3) 必须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的货物方可视同出口货物,只有 在财务上作“自营出口销售”或“代理出口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 对于非贸易性货物如捐赠等不属于退税范围。
(4) 必须是出口已收汇的货物,凡是没有外汇的货物不得申请办 理出口退税。'
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鼓励出口的政策精神,对一些不完全同时具备 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已特准了一些项目给予退税,如:企业在国内采 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虽不能取得收汇凭证,但确实是在 国外消费,准予退税。
税法还规定了不予退税的货物,这些货物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 不得申请退税。一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 口;二是特定出口,无论是否符合前述四个条件,均不予退税。主要 有: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禁止出口货物、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