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岀口退税的分类管理
作者:长沙代理记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18 22:25:13 浏览量:
为支持出口企业创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8年7月起,对出 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通知规 定,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据近年出口退税情况,将出口企业 分为A、B、C、D四类。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 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 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还应依据现行 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 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A类企业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在1年 以上,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B 类企业须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 万美元以上);C类企业须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D类是指近3 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企业。
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凭出口销售账退税。
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 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 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 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 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 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对其出 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 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 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的 税款。
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 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 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 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D类企业数量很少,只是将曾发生过骗退税的企业列入此名单,实 行的是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 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査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 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 批退税。
对外出口企业的货品,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广东省 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 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 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海关岀口和结汇,也无论申请退 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都必须在申 报退税单证真实、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 上方可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