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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作者:长沙代理记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11 16:21:55    浏览量: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 基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 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归纳如下:
1. 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 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 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 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 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 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 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 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 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 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 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 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 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 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其基本含义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 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 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 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 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修 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2. 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 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 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 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 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 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 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包含:对于已 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 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 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为确认和 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 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 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 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 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 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 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 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 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 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 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具体的划分标准。这一原则在美、 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有待明确。
4. 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 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 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 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 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 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 性。也就是说,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 (在同期报告),而不管税款支付的时间性。这样,由于所得税费用随 同相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征——时间 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 比原则。
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 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 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 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 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 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这一原则也用于所 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6. 可预知性原则。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 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 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 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即未 来年份的应税收益仅仅受本年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而不预期未来年份赚 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将可预知性原则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处理,提高 了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的预测价值。因此,在该原 则下,支持并规范的债务法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
7. 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 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 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税负原 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 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 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 能力的会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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