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出口企业创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8年7月起,对出 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通知规 定,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据近年出口退税情况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 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
准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同时具备四个 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未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包括国家规定的免税,不能退税,体现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即在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除必报资料外,以下纳税人还应当妥善保管以下资料,以备税 务机关査核: 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